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药肥专业委员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工作组织,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成立并设立秘书处,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旨在联合药肥的科研、生产、加工、药效比对、销售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维护行规行约,履行以“环境、健康、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共同提高药肥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该委员会将秉承“自愿结合、平等协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工作交流、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达到不断提高药肥生产技术水平的目的。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成立药肥专业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让药肥行业健康发展。委员会欢迎从事药肥、农药和肥料等相关业务的合规企业积极参与到委员会中来,献计献策,共同商议行业发展大计。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农药和肥料生产的合规合法企业,下载附件填写委员申请表后提交经委员会审核通过均可成为药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欢迎正规的农药和肥料企业积极参与,集思广益,共同研究制定团体标准,联合登记,促进药肥行业的健康发展!
联系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通广大厦7层 张桂婷 电话 13811378016
第一条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药肥专业委员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药、肥料和药肥的相关业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工作组织。本委员会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联合药肥的科研、生产、加工、药效比对、销售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维护行规行约,履行以“环境、健康、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共同提高药肥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按照自愿结合、平等协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责任共担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工作交流、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达到不断提高药肥生产技术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 凡在我国依法进行农药、肥料和药肥的相关业务单位,承认本管理办法、自愿申请参加本委员会,经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意,均可成为本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法规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工作交流以及有关会议、培训及活动;
3.参与讨论共性生产工艺技术,共同提高生产技术、装备及自控水平;
4.优先获得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推荐、享受有关国家农药技改专项、科研支持的权利;
5. 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优先参与联合登记;
6.获得委员会共享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承担和完成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指定专门联系人及时填报委员会统计报表信息,收集、分析、汇总行业信息;
3.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自律监管,遵守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杜绝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
4. 委员会内部成员单位,一旦出现假冒伪劣、违规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或被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查处并通报、处罚,委员会将对其劝退;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该委员会,且两年后能否再次申请入会,需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商讨决定;
5.倡导和推行以“环境、健康、安全”为核心内容的责任关怀理念,开发适用“三废”处理技术,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6.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7.定期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沟通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七条 按照惯例,药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协会会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将推选若干副主任委员及常务理事单位,每2年换届一次,可连任。由委员会秘书处牵头,副主任委员单位等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凡在中国境内进行农药、肥料和药肥相关业务的合规合法企业,均可报名参与到本委员会工作中。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药肥专业委员会将于2016年8月13日成立,凡在成立前或2016年9月1日前提交委员会报名表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均可成为药肥专业委员会第一批成员单位。后续参与企业,需由内部成员单位推荐,委员会投票,过半数以上成员单位通过方可加入到委员会。
第八条 对不遵守本公约、不履行委员会成员应尽义务、连续两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不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的成员单位,经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后,责令其退出本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处,主要职责包括:
1.邀请专家团队,组织并制定相关行业/团体标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组织并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并汇报委员会工作进展;
3.收集并整理行业信息,并进行统计报表工作,同时分析药肥生产、市场应用和发展等信息,代表委员会成员单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和产品发展的政策建议;
4. 委员会秘书处将设立专门通讯平台,定期向各成员单位或相关项目参与单位通报信息、工作进展等;
5.广泛团结成员单位并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轮值期间切实做好为委员会成员单位服务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包括:
1.设专人负责每年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日程及内容安排、会议时间及地点选择等;
2.设专人协助委员会秘书处,做好相关数据统计、行业调研等相关工作;
3.对于因履行副主任委员单位职责而获知的、与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的各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会议,对所做工作进行整理和总结,并讨论和决定委员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委员会工作和相关会议活动所需经费,由参与相关工作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之日起实行。